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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每日一练-呈贡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题本(10.14)

2022-10-14 09:17 云南人事考试 来源:未知

【导读】事业单位每日一练-呈贡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题本


  1.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构成单位犯罪

  B. 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单位犯罪

  C. 对单位犯罪必须比照个人犯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D. 单位犯罪只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可

  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A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只有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构成单位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当选。B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B项表述错误,排除。C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单位自首,主要表现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带头自首上面。对单位犯罪自首的从轻处罚也可分为对单位的从轻处罚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轻处罚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自首情节,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通过酌情减少或允许分期缴纳来体现;对直接责任人员,则比照自然人犯罪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通常就认定单位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C项表述错误,排除。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D项表述错误,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甲、乙相互不认识。某日,甲往丙的水杯里投放了毒药,之后,乙又向丙的该水杯投毒,最终丙被毒死。则对于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构成共同犯罪,甲、乙都往丙的水杯里投毒,造成丙被毒死

  B. 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不属于共犯

  C. 构成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D. 不构成共同犯罪,丙被毒死既有可能是甲的毒药造成的,也可能是乙的毒药造成的,所以甲、乙都无法定罪

  2.【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人数的限制,必须是两人以上,同时,两个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是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合谋,且主观上都属于故意犯罪。题干中甲、乙二人相互不认识,即不可能对杀丙这件事构成合谋,遂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故AC错误,排除。虽没有共同犯罪,但甲、乙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应负刑事责任。故D错误,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郑某(13岁)杀人后逃到朋友朱某家(17岁),朱某知道真相后收留了郑某,半个月后,郑某被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郑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 对朱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 对朱某不作犯罪处理 D. 对朱某以窝藏罪论处

  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根据本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郑某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虽然郑某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郑某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客观的法益侵害性,属于客观阶层上的“犯罪”,只是因为郑某在主观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郑某最终不作犯罪处理,但是,朱某构成窝藏罪成立,应以窝藏罪判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甲乙二人在某建筑工地因琐事发生口角,甲猛推乙一把,导致乙摔倒,头部碰在石头上,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

  A. 疏忽大意的过失

  B. 过于自信的过失

  C. 直接故意

  D. 间接故意

  4.【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对危害结果有预见的可能性,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下列对刑法的相关理解,错误的是( )

  A. 依法办事不允许为了突破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B. 对于任何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C. 刑法中禁止令的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D. 任何起哄闹事的行为都成立犯罪

  5.【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本质。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而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故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可能当作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而非任何起哄闹事的行为都成立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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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呈贡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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